申请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泽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98349号“南百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8460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