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3824号“世喜领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介绍;荣誉证书;线上店铺;媒体报道;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对“世袭领地”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