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迈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59817号“有家米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522198号、第15161529号、第18902074号、第27788890号、第31886351号、第42428631号、第42428631A号、第55427597号、第64364557号、第71885245号、第771472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一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