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48162号“重庆卫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85049号、第14723644号、第7322877号、第14065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