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林体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81124号“Ya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体育运动器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11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6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同意转让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台球;台球杆;台球杆头;台球记分器;台球球杆用白垩;台球桌;台球桌垫;投币启动式台球桌;台球设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体育运动器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台球”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台球”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体育运动器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台球”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