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37488号“滇宝女娲 DIAN BAO NU W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滇宝女娲 DIAN BAO NU WA及图 38837488

阅读:103453 2025-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滇宝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39544号《关于第38837488号“滇宝女娲 DIAN BAO NU W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1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

  申请人:昆明滇宝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39544号《关于第38837488号“滇宝女娲 DIAN BAO NU W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1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0122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第8365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第189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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