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尼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18438号《关于第65627830号“TURNIT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01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02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04478号“TURNI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起到了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知识产权剽窃检测服务建立了稳定联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显著特征。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在先司法裁决;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域名查询;国图检索报告;其他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turnitin”字母及图形构成,其中“turnitin”并非英文固有词汇,无固定中文含义,即便将“turnitin”认读为“turn it in”词组,其亦有“辞去工作、提交、上交”等诸多含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在对“turnitin”进行识别时将其中文含义认知为“辞去工作”,同时诉争商标尚有图形部分,诉争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纸巾等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