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22589号“TOGROUP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GROUP TECHNOLOGY 78722589

阅读:163856 2025-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久维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22589号“TOGROUP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单独包含“GROUP”单词,而是带有其他构成要素,整体形成一个臆造词,具有特定含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英文单词“GROUP”亦可以…

  申请人:久维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22589号“TOGROUP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单独包含“GROUP”单词,而是带有其他构成要素,整体形成一个臆造词,具有特定含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英文单词“GROUP”亦可以理解为“组、群、 (尤指流行音乐的)演奏组、乐团、乐队”等,并不能单一理解“集团”。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作为其企业英文名称对外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有道辞典、搜狗翻译截图、合同、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GROUP”,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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