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8196号“美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泰 6548196

阅读:124462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锐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48196号“美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01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锐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48196号“美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01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关联公司证明、中国品牌授权展览会邀请函、展会介绍、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0年07月07日至2023年07月0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直接邮件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美泰妙趣成长CLUB”公众号上关于《侏罗纪世界电影特展》新闻;2、《侏罗纪世界》的百度百科介绍;3、“美泰妙趣成长CLUB”上对托马斯小火车玩具产品进行广告宣传;4、托马斯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在微博账号下宣传“托马斯和朋友”电影;6、“美泰妙趣成长CLUB”上对美高积木产品进行广告宣传;7、美高商标注册信息;8、申请人在拼多多开设的“美泰官方旗舰店”所展出的他人商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序号接上):9、申请人与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关系证明;10、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参加展会新闻报道;11、美泰天猫官方旗舰店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是宣传推广申请人名下“美泰侏罗纪世界玩具”产品,不属于第35类广告服务内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4、5不足以证明其与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具有业务合作关系。证据6、7不足以证明其与美高品牌有限公司具有业务合作关系。证据8未显示任何时间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7月13日。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本案复审范围全部服务。

  我局认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要从事的有关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公众号文章及微博文章证据,在缺少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为第三方提供了广告等复审服务。申请人参加展会新闻报道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内容,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拼多多、天猫开设的“美泰官方旗舰店”截图证据指向的是“玩具”商品,未显示复审服务。

  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548196号“美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泰 65481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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