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伟娟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百世魔藤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0日对第22087509号“BADMARK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BADMARKET”,中文可译为“坏市场”。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在十五个以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三、被申请人无差别在十五个以上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出于自身需求,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对“BADMARKET”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商标列表;2、合同及发票;3、被申请人门店照片、宣传海报;4、公众号、小红书、得物、大众点评等网络资料;5、“BADMARKET”品牌网络搜索资料等。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不至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其对争议商标“BADMARKET”已进行广泛的使用,尚无证据表明造成了实际的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