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53325716号“礼食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高达“547个”毫无关联商标来进行囤积,横跨了42 个类别,显然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抢占社会公共资源,而进行恶意抢注,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投资创办多个公司主体,注册商标出于自身的宣传使用的需要,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无任何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材料(光盘扫描件):1、商标授权书;2、被申请人店铺信息;3、相关软件证书;4、公众号运营内容部分节选;5、产品包装及外观专利证书;6、销售合同、发票;7、荣誉证书等。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以其所提供的证据涉及核心商业机密而不出示,申请人无从质证,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的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且被申请人在案也提交了相关商标的使用证据,从而证明其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及事实,故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其对争议商标“礼食记”标识享有相关在先权利,或争议商标本身系抄袭模仿他人在先商标等商业标识的恶意注册的证据,故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