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491383号“原本无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本无尘 79491383

阅读:116734 2025-0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龙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91383号“原本无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用于35类项目…

  申请人:王龙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91383号“原本无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用于35类项目上具备显著性,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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