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纬电子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73421号“MORE WEL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66345号、第7890227号、第38791769号、第4762613号、第13467096号、第12186081号、第7190405号、第504385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