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佰药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1743号“佰药翁BAI YAO W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39643号、第222720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主体已经被注销,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系列版权图样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注销未满三年,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