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19898号“小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4601号“小锐”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58848号“小锐 RAZAR”商标、第74367184号“小锐及图”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