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60699号“4PARADIGM AI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IGS”并非“All Inertial Guidance System”的简称。申请人已申请众多包含“4 Paradigm”的商标,该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和一定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4Paradigm AIGS”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 AIGS”存在“All Inertial Guidance System(全惯性制导系统)”等多种指代性翻译的可能性,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因其可能存在的相关含义,尚不足以排除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可能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