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捷哒(上海)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95328号“易捷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5790号“捷易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90229号“易捷通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023158号“捷易达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仅在“灌装服务;操作运河水闸”服务上获准注册,其余服务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易捷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行李打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