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28042号“诗洛琪饰品CIROKI JEWEL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诗洛琪饰品CIROKI JEWELRY及图 6628042

阅读:82990 2025-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东华 委托代理人:福建奕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卫琴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66266号《关于第6628042号“诗洛琪饰品CIROKI JEWEL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东华

  委托代理人:福建奕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卫琴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66266号《关于第6628042号“诗洛琪饰品CIROKI JEWEL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67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了其通过微信平台同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过程,其中2022年4月16日与微信昵称为“ClinVia@Studio”的用户交易的聊天记录中显示了带有“诗洛琪.饰品及图”标识的收款单,显示了双方进行询价、确认发货等交易活动的详细记录以及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付款码等内容;2020年8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有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店面照片,聊天记录中均有项链等珠宝首饰照片。上述证据显示的时间属于指定期间,显示的商品包括项链等珠宝首饰,属于核定商品。被申请人在微信交易以及店铺门头展示复审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展览、网上销售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的使用方式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且在交易活动中能够体现复审商标发挥了识别项链等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收款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项链(首饰)”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本案采纳了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故案件受理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项链(首饰)”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银饰品;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宝石”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6628042号“诗洛琪饰品CIROKI JEWEL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诗洛琪饰品CIROKI JEWELRY及图 66280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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