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19401号“巛白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巛白马 77419401

阅读:100076 2025-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智显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博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19401号“巛白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4824号“白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09918号“白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168…

  申请人:周智显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博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19401号“巛白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4824号“白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09918号“白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16818号“白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122250号“白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水泥”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涂层(油漆);水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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