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志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0230号“润中堂RUNZHONG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5387106号、第6828797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未获得授权,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润中”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润”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中药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