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港市果特鲜生态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沈阳弘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39465号“屹雨天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实际含义,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现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天然”两字,并没有指定分类中的某项产品,并不具有欺骗性及恶意误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天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