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扬名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1168号“扬名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3214111号“扬名YANG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第33280126号“扬名YANG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0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已将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进行删除,故本案复审商标仅为家具、软垫商品。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43371号“扬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