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08410号“额河草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1236号“额河草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8374号“额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肉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