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24897号“喷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喷王及图 46924897

阅读:40417 2025-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源多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4日对第46924897号“喷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792542号图形商标、第46162670号“公牛GONGNIU及图”…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源多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4日对第46924897号“喷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792542号图形商标、第46162670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曾被认定为电器插头(触点)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恶意摹仿,侵害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三、被申请人全部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其行为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会混淆商品来源,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材料、守法经营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2、申请人及其商标荣誉材料、参与插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证明;3、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4、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材料;5、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部分经销商名单;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证明函;7、审计报告;8、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9、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维权记录;10、商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相关资料;11、认驰批复、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1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着色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非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赖以知名的电器插头(触点)等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第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6924897号“喷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喷王及图 469248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61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