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37943号“素巴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素巴客 72737943

阅读:91035 2025-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丰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3日对第72737943号“素巴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的第4440819号“星巴克”商标、第11619115号“星巴克”商标、第15…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丰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3日对第72737943号“素巴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的第4440819号“星巴克”商标、第11619115号“星巴克”商标、第15412648号“星巴客”商标、第15412642号“新巴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星巴克”等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星巴克”商标的抄袭模仿,被申请人已经将“素巴客”商标使用在素食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申请人新推出的“星巴克”/“星巴客”系列素食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受让三枚“素巴客”商标,其和关联公司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进而带来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新闻等媒体报道、申请人参加的公益情况;品牌排行榜、申请人行业排名;新闻视频等报道;审计报告;缴税纪录;门店开业情况、数量统计表、外景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关于申请人及“星巴克”的其他知名度证据;相关行政判决书、商标行政案件裁定、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商标申请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4年8月6日通过第189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申请注册,202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蛋、豆腐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巴”字相同,在呼叫、商标立意、文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首字不同,“素”与“星”、“新”在字形、含义、读音上区别明显。加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均较少,其首字构成上的差异较易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相互区分,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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