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特诺(马鞍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4日对第66679147号“MB MIND BRIDGE 2003”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存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明显,性质恶劣,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一旦获得批准,会严重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的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服装架;陈列架”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卡帝乐CARTELO”、“CROCODILE”、“BASIC HOUSE”、“卡帝乐鳄鱼”、“MIND BRIDGE”等在内的1153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陈述的内容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卡帝乐CARTELO”、“CROCODILE”、“BASIC HOUSE”、“卡帝乐鳄鱼”、“MIND BRIDGE”等在内的1153件商标注册信息,其中并无明显恶意注册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