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38345号“明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71035号“观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2月23日《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炊具;电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冷藏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冷藏箱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