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炫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倡创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77881号“CRYSTALF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06343号“CRYSTAL 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2024)商标异字第66338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香烟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