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继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94928号“神之水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9294号“神之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6318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11月13日第1911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