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市公服集团医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210714号“润宜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33315号、第62163612号、第35706729号、第13214267号、第276285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润宜药”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润宜”、引证商标二“润宜堂”、引证商标三、四“宜润”、引证商标五“润谊”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