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朱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清华
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对第56757026号“味仙铺子 WEIXIANPUZ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较大,明显超出其经营及使用范围,有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还有出售及转让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其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恳请调取相关申请材料,如若确实为伪造的营业执照,则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已转让商标的初审公告及对应转让公告、正在售卖和曾挂售的商标信息;3、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蜂蜜、饼干等商品上。
2、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显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涛池氰百货店,经营者姓名为王清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11105MA71822B21。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70502600269787的个体工商户工商信息与上述营业执照信息一致,该主体存续。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73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0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上,其中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30件,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注册23件,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注册19件。
4、在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前,被申请人已将其申请注册的包括与本案完全相同的第56773707号“味仙铺子 WEIXIANPUZI及图”商标,还有第56800165号“每享食刻 MEIXIANGSHIKE及图”商标、第56785570号“源凤园 YUANFENGYUAN”商标、第56746205号“俏食派 QIAOSHIPAI及图”商标等20件商标转让至不同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非虚假文件,且在案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73件商标,其中72件于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6月8日集中申请注册在第20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上。同时,由申请人申请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曾在商标交易网站上挂售,且在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前,被申请人已将包括与本案完全相同的商标在内的20件商标转让至不同主体。而被申请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资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