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81617号“FIR-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R-ST G1781617

阅读:105907 2025-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TRAITS ANAK PRIVAT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1617号“FI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1283号商标、第10359398号商标、第16…

  申请人:STRAITS ANAK PRIVAT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1617号“FI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1283号商标、第10359398号商标、第16952759号商标、第52784016号商标、第7707687号商标、第17139370号商标、第9409440号商标、第65295017号商标、第4248461号商标、第18899480号商标、第75869769号商标、第31867818号商标、第1764257号商标、第16609996号商标、第31547149号商标、第3497524号商标、第12619473号商标、第15201152号商标、第12140392号商标、第41635975号商标、第14136854号商标、第36199925号商标、第47154485A号商标、第166104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别的含义,代表了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向,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联系,从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指定项目的质量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成功获准注册。申请人同意删除不被中国所接受的第9类“用于接收和使用加密资产的可下载密钥;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商品、第36类“经纪服务;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服务、第42类“技术咨询”服务,其余指定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作为商标得以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6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用于接收和使用加密资产的可下载密钥;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商品、第36类“经纪服务;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服务、第42类“技术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及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35 类、第36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二十二、二十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及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可译为“第一”,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适用法域范围内地区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第9类“用于接收和使用加密资产的可下载密钥;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商品、第36类“经纪服务;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服务、第42类“技术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6类、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81617号“FIR-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R-ST G17816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3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