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梦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0886号“家利 牛胸骨面JIALI NOOD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55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家利”包含于引证商标“大家利”,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牛胸骨面”,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并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