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蜜蜂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88689号“蜜蜂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269号、第108357号、第177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糥米纸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