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INNOGLOW 77662052

阅读:59951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虹菘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多姆美容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虹菘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奥多姆美容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62052号“INNOGL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上海虹菘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多姆美容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虹菘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奥多姆美容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62052号“INNOGL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NOGLO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78245号“INNO-C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冰袋;奶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91067号“INNO-EXFO”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7004073号“INNO-EPIGE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字母部分“INN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2052号“INNOGL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INNOGLOW 776620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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