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谊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28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当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31792号图形商标、第8861673号“南方石化 SOUTHERNPEC 及图”商标、第33420400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化学分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学分析、材料测试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及引证商标二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