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优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7093号“优赛诺UC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6626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30501号商标、第5695041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