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国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17687号“麦吉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79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