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康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96002号《关于第74058240号“康新农场KANG XIN NONG CH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75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9740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在“肉;鱼制食品;牛奶制品;食用油脂;蜜饯”上的注册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在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在蔬菜罐头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