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雄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伽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88561号“Join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014694号、第9162242号、第22917034号、第106494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