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邻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76620号“多邻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59518号“多邻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924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在先已获准注册多件“多邻国”商标,例如第15196874 、15196875号“多邻国”商标及第15196872 、15196873号“多邻国DUOLINGO”商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