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猛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21359号“火元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0179号“火元甲HUOYU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