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水汪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65943号“九万里 JIU WAN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6389号“九万里”商标、第19571576号“九万里JIU WAN LI及图”商标、第73594719号“九万里”商标、第72459538号“九万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与申请人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蛋糕、谷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饼干、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