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名人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00958号“柔软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柔软自然”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其用在第25类别“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特点造成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自然”使用在指定的内衣、内裤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柔软自然”使用在指定的内衣、内裤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