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2193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3021931

阅读:109703 2025-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华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宣城骅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21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710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2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华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宣城骅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21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710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华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书、标牌委托制作合同及发票、采购记录截图、宣传图片、公众号宣传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3021931号第35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130219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地产投资开发企业,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包括其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商标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及商标授权书;

  2、商标使用、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截屏等证据;

  3、商标使用图片;

  4、企业登记资料及商标许可合同;

  5、商标被许可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票及实景图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并认为被申请人的撤销请求具有恶意,不应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日申请注册,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2月20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双方当事人复审、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为自制图片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4企业登记信息及商标授权书不能单独用于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为商标被许可使用方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广告位租赁协议及发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发票、实景图片等证据,均未能体现申请人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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