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万利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7019号“万通双壁波纹新风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0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万通”,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雨水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贴面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