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市大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亿百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2129号“24小时 HOURS 改造老厨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文字“24小时 HOURS 改造老厨房”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