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亿起寰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义:厦门千川巨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鑫知识产权(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2939号“魅俪丝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18685号"魅俪秀"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