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新区盈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37896号“盈旺回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2633号"旺盈"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2月6日止,期满未续展失效已满一年,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