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东陇茗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34154号“御泰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38439号“御昌泰 胡辣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理位置相差甚远,申请人并不知道引证商标的存在,也不会造成区分辨认的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